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采购工作相关制度规范,切实规范学院各类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防范采购风险,依据《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东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2019年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 学院全部采购工作通过三种组织形式实现,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院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国家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一)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且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为30万元),即货物、服务类单项预算10万元、批量预算20万元,工程类单项预算20万元。
学院采购是指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全部采购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采购工作组由学院分管行政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及学院办公室负责采购工作的2位以上工作人员为组员并担任学院兼职采购员。
学院设立招标采购小组负责属于学院采购类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小组实行席位制结构,由采购工作组组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依据不同采购项目确定,人员总数原则上为单数。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项目,小组成员应包括兼职采购员至少1人,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及1名以上其他工作人员,需求部门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1人或1人以上。学院公共性的采购项目,小组成员除兼职采购员至少1人外,应包括至少2个部门每部门至少1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的项目,均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要求的项目,均应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要求,上报学校政府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对符合学院采购要求且预算金额未达到1万元的项目,由学院采购工作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项目,应由相应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并填写《继续教育学院采购申请报告》(见附件二),由其部主任、分管副院长逐级审批后,提交至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依据本细则之规定,确定后续审批和采购流程。学院公共性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履行上述程序。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工作组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字,采购工作组依照分散采购的相关规则组织实施。预算金额未达到1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定点采购项目”),经采购工作组长审核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指定的1位兼职采购员按照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则实施。
第七条 分散采购项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采购工作组组织招标采购小组以校内招标、校内磋商、定向采购等可实现有效竞价的方式实施。
基本流程包括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响应文件,由招标采购小组确定供应商。其中,校内招标是工程类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校内磋商是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除履行基本程序外,应由采购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和相关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定向采购除履行基本程序外,由招标采购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方可采用定向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科研急需、项目书约定或分局科研需要,必须采购指定品牌型号仪器设备的;
2.具有特殊性、安全性、保密性或延续性,必须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涉及师生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必须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4.采购需求与已完成采购项目合同标的技术指标参数一致,且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未超过一年或在合同执行期内,可以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的。
第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流程应包括:
1.由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制作采购公告,明确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
2.采购工作组依据采购公告内容组成招标采购小组,并确定有效竞价方式;
3.采购工作组会同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按照“货比三家”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确定3家以上的供应商。采购工作组负责供应商相应资质的审核职责;
4.采购工作组组织招标采购会议,由招标采购小组同确定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并依照“集体决策”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购工作组依据学校采购工作相关管理流程,履行公示、签署协议和付款等后续手续。
分散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由采购工作组负责做好“采购公告”、“招标采购小组名单”、“供应商报价文件”和“决策记录”(由招标采购小组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等相关资料的保存、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定点采购项目为学院采购类项目中采购预算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购对象应为属低值易耗品的办公用品或家具等,具体包括:
电子设备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投影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移动硬盘、U盘等;
办公家具类:办公桌、办公椅、沙发、书柜、铁卷柜等;
易耗办公用品类:笔、胶水、胶带、复印纸、传真纸、硒鼓、色带、色带架、粉墨、扫把、拖布、饮用水等;
其它类,如零散复印和印刷服务、办公室装修等。
第十条 定点采购应依照分类采购原则,按照不同的采购对象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的确定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对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工作流程之规定执行,结果需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署协议。定点采购协议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
第十一条 学院全部采购工作均严格按照学校采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分级公示制度。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及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依照有关流程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进行公示。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及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学院内部公示。
学院内部公示应在学院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采购小组成员、采购日期等。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一项目一公示”原则进行单项公示,在招标采购会议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签署协议和履行后续流程。定点采购项目采取批量公示方式,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本学期全部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院全部采购工作均应严格履行核对验收程序。其中,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按照学校采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学院采购中由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相应部门负责人作为验收责任人承担采购内容的核对验收职责,学院公共性采购由学院办公室主任作为验收责任人承担核对验收职责。
学院采购中的分散采购项目,应经验收责任人在《继续教育学院采购申请报告》的“验收合格”项目下签字确认后,学院办公室方可履行后续付款手续。定点采购项目,应由验收责任人在学院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收货凭证上签字确认,方可由学院办公室履行集中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采购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均应由具体经办人、兼职采购员、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组组长和院长逐一签字,方可报销。
本细则经2019年5月2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物品采购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
2. 继续教育学院采购申请报告
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