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19]07号《继续教育学院公务活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8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学院公务活动用车的管理及使用,本着厉行节约、服务办公需要的原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

公务活动使用车辆(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长春市范围内外出从事公务活动时使用的机动车辆。外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应首选出租车、网约车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私车公用和公车私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时,下列情况也可由学院统一安排车辆:

1.同考试相关的试卷、考试设备、评卷设备的取送等;

2.对合作单位、聘请专家或外来访客的接待等;

3.取送体积较大或重量较重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

4.学院统一组织外出参加的会议、培训、党支部活动、学生活动、工会活动等;

5.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机场、车站的接送等;

6.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用车。


二、使用流程

公务用车事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用车流程如下:

1.公务用车应在取得所在部门主任或分管行政工作副院长同意后,由车辆使用人提前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

2.填写完成后,应将纸质版《审批表》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处留存备查,使用出租车、网约车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可自行使用车辆并保存相应报销票据,使用学院统一安排车辆的由学院办公室按照具体要求联系学校指定的相关交通运输单位;

3.如遇紧急情况,未能提前填写《审批表》的,需由车辆使用人所在部门主任或分管行政工作副院长口头告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并在事后补交《审批表》;

4.使用学院统一安排车辆的,车辆使用人在用车结束后,应在提供车辆的交通运输单位所提供的“出车单”上标明用车日期、用车事因并由本人确认签字。


三、其他

未经以上申请和批准流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凡违规用车者,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本规定经2019年4月23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公务车辆使用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继续教育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




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