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长春市以外的与我院合作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点、培训站点等合作单位人员的公务来访;长春市以外的高等院校或机构的同行来校交流;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学院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本着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的原则进行。根据情况,需学院层面接待的客人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填报接待审批单,由院长负责审批;需部门层面接待的客人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负责填报接待审批单,由主管副院长负责审批。接待审批单必须附来访公函。负责人审批后的接待审批单作为报销凭证,在报销时一并交给院长审阅。
第五条 公务接待须严格控制范围,原则上仅为安排来客必要的公务用车及一次公务用餐,其他均不在公务接待范围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客人住宿及其他活动的,学院需请示学校纪委、财务管理、校办等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为:
用车标准:公务接待中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车型为一般公务用车,不得使用豪华车辆。四人以下用小轿车、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用可容纳的小型面包车,十人以上可根据情况选用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来源为我校定点的车辆出租公司。
用餐标准:接待厅局级团组(奥鹏、弘成等公共服务体系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视作此群体),人均120元;接待处级及以下团组,人均100元。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得饮酒(包括自带酒)。用餐地点为校内可开据正规发票的餐厅。
第八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以派人陪同用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本细则。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饮品。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豪华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责任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主管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