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吉林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开考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定要求和课程考核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外语听说会话、艺术等专门技能。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东北师范大学成立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为组长的“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自考办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的指导下,负责我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自考办关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按规定时间向省自考办申报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联系教师、联系电话及具体考核科目等事宜。
3.组织落实相关学部(院)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具体工作,如命题审核、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核场所的确定、考核成绩的登录等。
4.对各学部(院)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第六条 各相关学部(院)成立由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院)长为组长、本专业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副教授以上专业职称)为成员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小组。
其职责是:
1.根据本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考核成绩。
5.组织合作助学单位进行校外实践性环节考核。
6.完成省自考办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门技能实践性环节考核办法
第七条 专门技能实践性环节考核是指对外语听说会话、音乐教育、美术教育、旅游管理、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基本技能以及部分专业中计算机实践的考核。
1.参加专门技能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条件:应考者原则上应在教学计划中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2.考核教师选聘: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3.考核时间:考核应在每次自考统考前两周结束。有关学部(院)要在考核前一周向自考办汇报考核工作的准备情况。考核时自考办将派巡视员现场资格确认和巡视工作。
4.考核成绩评定: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实施。考核结束后,成绩单由巡视员带回自考办,自考办负责指定专人登录并复核成绩。
第四章 毕业论文考核办法
第八条 毕业论文选题要求
1.选题采取开放式,各学部(院)要准备充足,保证应考者有题目可选。
2.各学部(院)要印发“答辩须知”。主要内容是:答辩时间、地点,论文撰写的要求、答辩具体要求、联系及邮寄方式。
3.资格确认一定要严格掌握参加论文选题的条件,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第九条 毕业论文选题流程
论文选题采取网上选题与到东北师范大学现场选题两种方式,网上选题的工作程序另行安排,现场选题程序如下:
1.应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身份证、自考准考证到指定的地点选题。
2.领取《资格确认卡》,考生填写有关项目后到资格确认处进行资格确认。
3.由资格确认人员对应考者确认资格。对具备条件者,确认人员在《资格确认卡》上盖章,应考者持该《资格确认卡》到收款处交款。
4.收款人员收回《资格确认卡》、 发《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成绩单》。
5.应考者持《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成绩单》参加选题。
第十条 毕业论文指导
1.对考生寄回的论文初稿,由相关学部(院)统一组织分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个人信息不得向考生透露。
2.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考生的论文,对指导的每篇论文都要写出指导意见,每篇论文至少保证有一个轮回的指导。
3.考生不得与指导教师直接联系,对考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学部(院)负责自考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解决。
4.论文指导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保证考生有足够的撰写和修改论文时间。
5.有条件的学部(院)可开辟网上论文选题和指导。
6.严禁个人或集体借论文指导之机向学员兜售或摊派所谓的书籍和资料。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答辩
1.各学部(院)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小组选聘考核教师,并报自考办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各学部(院)要召开工作人员和考核教师会议,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每个论文答辩小组至少要由3位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小组人员组成不得对考生公布。
3.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修改意见,应考者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修改好自己的论文参加答辩。
4.答辩程序
(1)应考者答辩前凭准考证和答辩成绩单在相关学部(院)进行签到,并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向考生询问2—3个问题。
(3)答辩完毕,由答辩小组评定成绩。答辩小组要在《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成绩单》上写明“答辩小组提出的核心问题”,对成绩不及格者写明主要原因。论文成绩同时在成绩单和论文本上给出,考核教师签字。如更改成绩,考核教师要在更分处签字,否则成绩无效。
5.答辨教师给考生论文现场评定成绩时,不再要求写评语,论文成绩要同时在论文本和成绩单上填写清楚,当场不予公布。
6.各答辨小组的成绩单与签到单的顺序及人数要一致。答辨工作结束时,由答辨小组负责人将论文本带回本学院,成绩单、签到单由巡视员带回自考办,自考办负责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登录并复合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标准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分,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1.优秀(85—100分)
(1)准确体现党的方针政策,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理论。
(2)密切联系实际,有分析、有深度、有创见,对现实有指导意义。
(3)中心突出、论据充足、论述清楚、说服力强、结构严谨、文字流畅。
(4)材料丰实、可靠,能运用科学方法加工整理。
2.良好(75—84分)
(1)能正确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较好地运用专业理论知识。
(2)较好地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较全面,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中心明确,论据较充足,层次较清楚,文字通顺。
(4)材料比较丰实可靠,能较好地进行加工整理。
3.及格(60—74分)
(1)能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基本掌握与本文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2)能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阐述清楚,文字尚通顺,有一定的材料,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工整理。
4.不及格(59分及以下)
(1)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或在理论上有根本错误,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很差。
(2)文章无中心,层次不清楚,逻辑混乱,文句不通。
(3)主要内容基本抄袭他人。
(4)论文由他人代写或答辩由他人替答。
(5)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以重新参加下一次的论文选题及答辩。
第五章 校外实践性环节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施范围及条件
1.在校外开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助学点必须是与我校相关学部(院)有合作关系且在自考办登记备案。考核对象必须是与我校各相关学部(院)合作助学班内的考生。
2.校外助学点要具备考核所需要场地、联网微机和设备等相关设施条件。
第十四条 实施程序及要求
1.拟安排在校外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相关学部(院),须事先与合作助学单位商定具体操作事项,并向自考办提出申报,申报时说明考核时间、地点、人数、考核名单、考核教师及考核负责人等相关安排,充分作好考核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实施考核前,各有关学部(院)指定负责人带队,自考办向每个考核点派巡视员1人。各学部(院)根据各助学点考核人数选派教师、工作人员及安排考核天数,每个考核小组工作量约为50人/天。
3.考核成绩评定: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考核结束后,成绩单由巡视员带回自考办,自考办负责指定专人登录成绩。
第六章 考籍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部(院)在答辩工作结束的当天,将“成绩单”和“签到单”交到自考办,考生的成绩单由自考办负责保管,保存期为1年;应考者的论文本由各学部(院)指派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自考办指定专人登录、复合成绩并上报省考办。不及格者,由各学部(院)在4周内通知给本人。成绩及格者,在规定时间内省自考办网上公布。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实践环节考核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违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部(院)在每个考核场地指定专人检查应考者的准考证、成绩单和登记排序,无准考证和成绩单者不准进行考核,对冒名顶替者,当场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 不准接受助学单位及考生的吃请和财物,。
第二十条 在进行论文答辩及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工作期间,不允许相关学部(院)和助学单位以任何名义向考生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我校到合作助学单位参加实践环节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其食宿由合作助学单位负责,交通费及出差补助费由学校各有关学部(院)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继自考字(2005)6号)、《关于在校外联办助学点开展论文答辨工作的实施办法》(远继自考字(2006)1号)、《关于在校外联办助学点进行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远继自考字(2006)2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教师(工作人员)工作守则.docx
附件2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巡视员工作职责.docx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一日